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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六部门出招打造上市公司质量

作者:法律之星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11-7 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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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全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11月4日,由证监会、国资委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就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出了意见。


证监会:加大工作力度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意见》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要求建立协作监管体系,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努力,形成提高上司公司质量的合力。

  范福春同时还兼任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工作小组组长。他在会上提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意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研究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的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构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堵塞监管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质量,为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国资委:确保实现2006年底前全部偿还侵占的上市公司资金的目标
  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是摆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资委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改制上市,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

  二是通过体制创新,改善国有控股股东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三是与证监会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国有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确保实现2006年底前全部偿还侵占的上市公司资金的目标。

  这位负责人说,国资委将监督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批转的《意见》,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意见》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是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程序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违反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

  三是要求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国有控股股东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力的国有控股股东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新发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撤消职务的处分;

  四是国有控股股东要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凡国有控股股东强迫上市公司接受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银监会:对经营业绩差的公司高管建立淘汰机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把《意见》的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变成上市公司的具体行动。

  ——要根据《意见》提出的禁止性规定要求,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达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效果;

  ——对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按照市场规则建立淘汰机制,不断优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队伍;

  ——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总体质量的综合治理,加大上市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要严厉追究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的经济、法律责任;

  ——要加快上市公司信息、资金流动信息、贷款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的诚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提高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性;

  ——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注重从增量入手,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务总局:提供公司相关控股股东调查情况
  国家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发布后,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对如何贯彻落实《意见》作了重要批示。

  务总局将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部署全国务机关定期向各地证监局提供上市公司的纳情况,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的纳调查情况,及时通报务机关查处的上市公司涉问题,加强监管协作。


公安部:提升证券犯罪的移送查处效力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公安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督促全国公安机关提高对《意见》的认识;

  ——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提升证券犯罪的移送查处效力;

  ——重点打击证券犯罪行为;

  ——协助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及时采取边控措施;

  ——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


工商总局:着手进行工商信息共享软件系统建设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局对贯彻落实《意见》高度重视,已着手进行工商信息共享软件系统建设,提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时通报年检中发现的抽逃资金、虚假财务报告等情况,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本文作者:法律之星,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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