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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合伙企业的咨询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2-15 22: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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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律师

您好!我想就成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事宜向您请教,请不吝加以解答。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2个以上的合伙人”,请问是否包括2人?2人合伙成立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办法》中,对设立合伙企业应避讳那些名称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或说明,请问:合伙企业是否能够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如果可以,是否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呢?
在此,对您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的行为表示感谢和敬意,谢谢!
PS:借问一句,公司法律师网、法律桥都是您的网站吗?

湖北省武汉市网友 金波


金先生,您好!

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二人即可成立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法律中尚无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在公司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使用上述字样有限制。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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