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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草案)》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

作者: 来自:法律之星 时间:2005-2-17 9: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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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一位官员处得到证实,准许设立一人公司将成为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的最大突破,而为了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此次《公司法》修改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引进这一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强化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责任,即强调大股东的“无限责任”,以防止大股东掏空。
  
  《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文作者:,来自:法律之星,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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