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法律专业网站群: 法律桥 :: 会见律师网 :: 公司投资律师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Law Bridge
聘请律师: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律师)
上海公司投资律师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公司投资律师>>法律法规>>证券期货法>>证券发行>>文章内容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颁布时间:2002-5-20 11:44:50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我会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5号)。以后,由于技术原因,此发行方式一度暂停。经过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努力,按市值配售新股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现就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补充通知如下:

  一、沪深两市投资者均可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自愿申购新股。

  二、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方式发行新股的,其基本原则是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应在50%至100%之间确定。

  三、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根据市场情况或累计投标结果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以此价格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四、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参与申购和配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暂不计入市值参与配售。

  五、投资者以其持有的股票市值申购新股应当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公司投资律师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地图 | English | China Sites
公司投资律师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