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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外贸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关:外经贸部外贸司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2-12-3 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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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请示》悉。经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部外资司,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认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二、圣象有限公司的性质

如果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不是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圣象有限公司可以认定为内资企业

三、被外资收购的内资企业原先设立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能否保留

被外资企业收购的生产企业原先投资设立的进出口公司的性质认定请参照第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如果该进出口公司已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注销该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如果该进出口公司仍为内资企业,可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本文颁布机关:外经贸部外贸司,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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