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法律专业网站群: 法律桥 :: 会见律师网 :: 公司投资律师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Law Bridge
聘请律师: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律师)
上海公司投资律师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公司投资律师>>法律法规>>外商投资法>>其他法规>>文章内容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颁布机关:商务部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颁布时间:2004-7-15 12:17:15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商法函[2004]45号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你局《关于广州安旺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申请继续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外经贸资[2004]第28号)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又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三、清算委员会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并提交清算活动进展情况说明;
  四、企业尚未注销工商登记;
  五、企业经营期限尚未届满;
  六、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经营场所的要求;
  七、企业财产尚未分配,或者已获分配的股东已经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
  八、投资者和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鉴此,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经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函;
  二、企业权力机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决议;
  三、清算委员会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同意函;
  四、清算委员会关于清算活动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企业的章程、合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已获分配的股东已返还所得财产的证明或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的函;
  七、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在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企业提出的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直接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做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批复的,不必撤销此前做出的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的批复。同意批复应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务机关等。
  特此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公司投资律师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地图 | English | China Sites
公司投资律师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