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证券期货法>>证券交易>>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1-18 10:13:16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转账单复印件;
  (二)财务凭证复印件;
  (三)举报材料复印件;
  (四)交易记录复印件;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
  (六)其他书证。
  第四条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
  (二)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五)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第九条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