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外商投资法>>投资导向>>文章内容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颁布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1996-12-3 15:51:49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沈阳、长春、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武汉市外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我部分别于1987年和1992年公布了《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和该办法的补充规定,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规范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工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利用外资事业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两类企业”的确认考核工作,加强对“两类企业”的管理,我部对该办法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为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对新办法颁布前确认的“两类企业”,1996考核年度仍按原办法进行考核,新办法颁布后确认的“两类企业”即按新办法进行考核。自1997年起,“两类企业”考核工作均按新办法进行。

【章名】 附件: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关于“两类企业”条件的,经确认考核领取证书后,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四、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额达到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国务院规定》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二、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择一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须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一年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五、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格式见附件三);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4个月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申请考核须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二、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审核确认机关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届时企业不申请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六、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八、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对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时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
第十二条 除审核确认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外,先进技术企业可不逐年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审核确认机关如需对已被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应在距考核一个月前发出考核通知。企业接通知后,应准备下列文件:
一、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三、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不申请考核或虽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除需要组织专家评估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外,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确认考核申请后,应在45天内完成确认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两类企业”确认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确认证书由各审核确认机关编号、颁发。
第十六条 审核确认机关应及时将确认和年度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两类企业”名单通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务、海关、银行、外汇、土地管理等部门,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确认和考核上年度“两类企业”的名单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认为“两类企业”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两类企业”减免等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投资投资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1987年和1992年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和该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颁布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