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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2)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6-16 22: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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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2 期(总第 2 期) 2004 年 11 月 1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投资等领域之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投资领域富有经验和研究,如您在上述领域有任何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中国境内投资、境外投资的政策新变化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及港澳办自 2004 年 7 月后公布实施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使中国对境内投资(含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的规定有了明显的变化。

1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改用核准制和备案制。

2 、地方政府有权核准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 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3 、根据发改委规定,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规定。但具体如何操作尚不明确。

4、根据发改委规定,外商购并境内企业也需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规定。但如何与 2003 年 4 月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并购规定进行协调尚不清楚。

5 、企业赴商务部规定的 135 个国家投资,只需在省级商务部门进行核准,且由企业自行负责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核准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6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7、发改委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个人赴境外投资)需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本文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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