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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4)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6-16 2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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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1期(总第 4期) 2005 年 1 月 1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投资等领域之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投资领域富有经验和研究,如您在上述领域有任何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

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领域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商务部于 2004 年 12 月 3 1 日 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 实施。该办法对 1997 年 11 月 14 日 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试行 ) 》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对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条件,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该法规规定, 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中国境内至少应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直营店;且对特许经营年限作了建议性的规定,规定特许经营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除此之外,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等方面作了了规定。

该法规还专章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 外商可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被列为鼓励类及限制类的领域。 在经营范围上,结合发改委与商务部于 2004 年 11 月 30 日 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自 2004 年 12 月 11 日起 可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从事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除有特别规定外,允许外方控股,但在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等零售领域,及化肥、成品油及原油的批发领域仍有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需审批部门对其“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进行审批。

除在设立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在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体现了中国在加入 WTO 后,对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遵守。

同时,该规定仅是对于外商于商业领域进行特许经营的规定,对于该“商业领域”的具体范围,法规中并未界定;对于餐饮服务物流等领域,是否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从事经营,目前并无该方面的规定。


(本文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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