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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5)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6-16 22: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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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2期(总第 5期) 2005 年 3 月 1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投资等领域之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投资领域富有经验和研究,如您在上述领域有任何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

海外红筹模式受阻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于 2005 年 1 月 24 日 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该规定,境内居民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的,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同时规定,境内居民与境外公司换股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当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时,外管局将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

该规定颁布后,对境外投行及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产生了很大影响;该规定事实上阻碍了国内民营企业红筹股的上市模式。

根据该规定,民营企业若以红筹方式曲线上市,首先,至海外设立壳公司,及壳公司反向收购国内民营企业股份均将需外管局审批;其次,由于审批标准未定,给公司海外上市计划大大增加了不确定性。由于该规定的出台,使一些正在进行中的海外上市项目面临停滞状态。

除此之外,该规定在诸多方面均存在疑问。外管局在该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审批手续,及其审批标准,因此,我们无法预测境内居民至境外投资,境内居民与境外企业换股在审批时将面临怎样的处境。

如个人 境外投资者,如何获得《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所要求的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若境内个人控制的境外企业至境内投资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的,而非进行并购,是否还需审批?若境内个人已在境外设立企业的,再进行并购境内企业,对其前期设立境外企业行为,是否还需审批?境内居民具体定义是什么,持有国外护照者是否还需审批?

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规定及实践解决方式,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本文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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