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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再就业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分配[2005]299号)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11-30 9: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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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前期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明确了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相关扶持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延长到2008年。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继续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重要意义,增强改革的紧迫感
  200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其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成为现阶段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重要形式。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在实践中取得积极成效,有效缓解了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与社会再就业的矛盾。《通知》提出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这既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结构调整的难得机遇,也是实践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国有企业面临的结构调整和人员分流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尽快消化国有企业的人员和社会包袱等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调整优化结构、做强做大主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加快发展为主线,拓宽视野,明确目标,合理界定主辅分离的范围。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争取在政策的有效期内,基本解决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题和旧体制下形成的结构性矛盾,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进一步拓宽改革思路,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深化辅业改制的途径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在总结前期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做好分离改制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透明、规范地处置辅业资产;要注重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要引导改制企业在产权改革中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避免人人平均持股;要切实解决改制企业的发展问题,在符合市场规则、同等优先的条件下,给予改制企业必要的扶持,促使改制企业尽快进入市场。

  三、严格执行政策,依法规范操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在改制过程中,发挥出资人的主导作用,自始至终履行好出资人职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操作,规范推进辅业改制。要统筹兼顾主体企业、改制企业与改制员工的利益关系,控制好改制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认真听取职工对辅业改制、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组织领导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深层次改革,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改制分流任务重的大型、特大型企业要抽调得力的人员负责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制订工作规划,定期检查落实。各中央企业要加快工作进度,已经批复的辅业改制方案要抓紧组织实施,尚未上报改制方案的要尽快上报。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各级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等部门的作用和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做好参与改制职工的思想发动和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把改革的力度与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结合起来,确保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积极稳步推进。

(本文颁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分配[2005]299号),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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