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文章
推荐法律文章
热门法律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研究>>法律论文>>文章内容
 

解聘总经理引发的纠纷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6-12-20 12:04:53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兴义公司系由香港华美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上海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成公司)和南京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于2002年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胡某、陈某和李某三人,其中胡某为董事长,其余二人为副董事长。兴义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决定聘请;决定聘用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生效。2003年董事会任命代表华电公司的范某为总经理。但在2004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上,华美公司方董事胡某提出将范某调职,由总经理改为副总经理,诺成公司方董事陈某表示同意,但华电公司方董事李某表示反对。最后该决议以三分之二董事同意而通过。此后兴义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公章,范某拒绝返还,兴义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兴义公司认为,公章的所有权属于兴义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公章于法有据。而范某认为兴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免除其总经理一职的决议由于没有获得董事会一致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应无效;此外,作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胡某抽走华美公司和诺成公司的投资,致使兴义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侵害到了华电公司的权益,为了保护华电公司的利益,范某提出应将公章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管。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兴义公司2004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由代表三方股东的三名董事出席,符合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会议人数的要求。公司章程只规定对总经理之聘用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但是没有规定解聘总经理也需要适用上述程序。而有关法律也没有解聘总经理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所以该决议是有效的。其次,法人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由公司享有所有权。范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为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之需而保管公司公章之行为并无不当。现兴义公司作为公章的财产所有人在已经撤销范某职务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公章是对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的处分,应予以支持。对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而且范某没有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要求将公章交由工商行政机关保管的要求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何合理制定公司章程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一个争议点在于董事会关于范某调职决议的有效性。现行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外,公司都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约定。比如,对于总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公司法只规定该事宜由董事会决定,而具体操作程序可由公司章程约定。本案中公司章程只规定了总经理聘用的程序要求,并没有约定解聘的程序要求,所以在实际操作时,公司可以按照一般决议事项的程序进行。可见,章程中是否约定某项事宜会或者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将会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处分。因此,股东在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明确哪些属于法律授权公司可以自主决定的情况,并充分利用该授权,对各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另外,在现实公司运作中,时常出现与本案相似的情况,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被解聘职务后仍私藏公章不予交还,或者由于股东纠纷、董事纠纷对公章的持有产生争执等,本案最终的处理为这些公司揭示了如何合法取回公章、保护其权益的有效途径。公司依法刻制的公章是公司存在并进行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公司依法所有,公司对公章享有完全的专用权和管理权,同时公章也是公司的财产之一。对于任何违反公司决议占有公章的行为,公司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12月号)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解聘总经理引发的纠纷”,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投资并购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外资上市-境外上市-公司法案例-资产重组-国企改制-法律文本-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