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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20 16: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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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已经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应如何处理?
  答:对已经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应通知其退出诉讼,并告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2、诉讼中第三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转换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我们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种情形,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现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法院在其作出选择后,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其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继续参加诉讼
  第二种情形,若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发现的,应向其释明,并告知其应当另行起诉解决,当然,法院也可视案件审理需要,决定是否允许其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继续参加诉讼

  3、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出怎样的处理结果?
  答: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判令被告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等。

  4、涉外商事案件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注意把握好哪些环节?
  答:各区、县法院应当加强对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的审查,无涉外管辖权的区、县法院对于确需通知涉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事先向上级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部门请示,无涉外管辖权的法院无权审理涉及涉外第三人的案件。
  未经上款请示程序,直接向有关法院移送案件的,受移送的区、县法院认为移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继续审理受移送案件;认为不应当追加涉外第三人的,应向上级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部门请示。中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法院内部,无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审判部门发现第三人具有涉外因素的,应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再由其移交到涉外审判业务部门。

  5、涉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国内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答:受理的区、县法院如果没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应事先向上级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部门请示,由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文颁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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