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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找他人挂名担任法人代表,在找人挂名担任股东,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4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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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sullivan77咨询:我老公和他的经理想在工作之余合伙开一家广告公司,但是这家广告公司的业务是借助于他们现在所供职公司的,并且不能让他们公司知道,因此只有我妈妈来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由我妈妈和他经理指定的另一人A当股东,各占50%股份,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财务由代办公司代理,我做出纳,另外签一份合作协议规定利润分配:我老公和他经理分别40%,我妈妈5%,A占15%,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高手:
1、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而我妈妈却是法人代表,这样是不是对我妈妈非常不利,如果在我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A做了违法的事情或给别人担保或签对公司不利的合同等,我妈妈该怎样做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协议里应该注明什么?公司章程里应该注明什么?
2、我妈妈(即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若长期不在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3、上述合作协议应该由谁和谁签?
4、亏损分担应该按什么比例来分担?
5、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分别由谁保管?
6、若公司出现法律问题比如破产、欠债、偷等,该怎么保护法人代表?

法律空间解答:有限责任的例外
公司法明确规定而且法律也只是对有文件记载的法人代表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妈妈真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法人代表,也只是对公司产生的事宜承担有限责任。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

Lyfjohn解答:LZ问题太多了,我可能只能回答部分。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人格的,所以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不需要特别授权就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其他人,比如A,比如一般公司的业务员,如果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需要有公司的特别授权,比如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注明他有哪些权利。
协议和章程就按你们的约定写了,没什么特别的。
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
公章等的保管一般公司都是由法人或财务总监保管,不放心的话,股东自由协商确定。
我还有一个问题:你老公他们原来公司就是广告公司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旦被原来公司发现,会不会触犯“竟业禁止”原则?
以上是个人看法,希望大家指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问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间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外部的风险,而且此风险无法回避。

就内部而言,你们设立新公司牵涉到显名和隐名股东法律关系确立,及各股东间的利益、风险分配的问题。显名和隐名股东间需要专门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将来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主体,一般法律对此是予以认可的;内部股东间如何分配权利及利益需要在设立公司协议书中加以明确,你们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协议书这两个文件加以解决,但在操作过程中还需对公司财务制度通过文件及实际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及规范,否则将来对待分配的总体利润有争议则很难解决,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当然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但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亲自签字并参与的行为涉嫌违法,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归纳一下两句话,如需尽量的规避风险,需要在文件中将你们已经商定的内容通过合法的表达进行书面约定,同时明确各方责任,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在操作中需严格规范,互相制约才能尽可能的规避风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三楼的Lyfjohn 解答中提到的“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我有不同的意见,对公司的“有限责任”的理解,应当公司的亏损由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限度就是“出资额”,不存在再由股东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比例承担亏损的问题。

另外,二楼的法律空间在他的解答中提到“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我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有过错造成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则此责任应当由第三人向公司追偿,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而非他本人,简单得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若法定代表人并非履行职务而导致第三人的损失的,则应当由第三人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不存在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除非公司的行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产生侵权之债,此时才可能产生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设立公司找他人挂名担任法人代表,在找人挂名担任股东,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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