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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否不认股东生前签订的股份赠予协议?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18 2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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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360053咨询:在我父亲成立合作合资公司时,股东只有两人。后因我父亲患有绝症,而我以前一直没接触公司,所以他就想通过赠送部分股份给一直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位朋友(任公司副总),并希望他能帮助我。当时双方立为协议,但另一股东人并不赞成(一直未签字),而且工商部门也未变更。
1、现在父亲不久前逝世,因为父亲的那位朋友没有按照父亲的意愿办事,所以我想要回父亲赠送的股份,是否可行?如果可以,我应通过什么途径收回。
2、如果现在另一股东承认他的股份,我是否可以提出否认(如把股份赠送后,我的股份不到1/3)。
工商登记中法人的名字是副总的名字(但当时他并无任何股份)

上海孙建章律师解答:如果你父亲的公司是《公司法》调整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在没有经其他股东同意的下,你父亲的赠与是无效的,但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则赠与有效,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360053咨询::我父亲现在逝世了,而且那协议也是几个月前写的,有没有时效性?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1、你是继承人,只有继承权,协议股东同意是有效的,事后追认也有效;2、不行。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当时你父亲跟该副总签订协议的时候,另外一个股东不同意,因此,这个协议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协议:如果另外一个股东事后追认,则这个协议有效;如果他事后不追认,鉴于你父亲已经不在世,你们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你父亲的股东资格,这样只要你们不同意送给该副总且不同意送给(或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的,此时,股权就可以收回。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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