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法律专业网站群: 法律桥 :: 会见律师网 :: 公司投资律师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Law Bridge
聘请律师: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律师)
上海公司投资律师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公司投资律师>>法律问答>>退出终止>>文章内容
两人成立的公司,其中一个股东退股,另一股东可以从公司中支付转让金吗?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4 14:55:43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法律桥网友syl615咨询: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公司,我出资30%共150万,他应出350万,但因凑不齐我又借给他150万(有借条),现我想退出公司,他也同意,并且通过银行以他个人的名义从上述资金里拿出300万还给了我(通过每天取出45万的方式,具体操作我也不十分清楚),我想问:
1、这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和我有关系吗?
2、我已经拿回了我的钱,还会有其他的风险吗?
3、公司章程上有我的名字,我想变更掉该怎么做?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1、没那么严重。2、没什么风险。3、督促对方变更章程以及其他应变更登记的所有事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从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角度说,你所谓从上述资金里拿出300万应该是指公司注册资本金里,那么针对这种不存在实体交易关系而移转公司资金的做法即有可能构成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如果数额巨大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抽逃出资罪。你本身是公司股东,又在实际上接受了这笔资金,很难说和你没有关系。

且在形式上你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因为工商登记并没有变更,如果要变更的话应该办理合法的股权转让手续,同时对之前的行为进行补正,从而在法律上彻底退出此公司,并进一步避免将来可能面对的风险。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公司投资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地图 | English | China Sites
公司投资律师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公司治理-境外上市-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股东股权-科技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