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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成立的公司,其中一个股东退股,另一股东可以从公司中支付转让金吗?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4 14: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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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syl615咨询: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公司,我出资30%共150万,他应出350万,但因凑不齐我又借给他150万(有借条),现我想退出公司,他也同意,并且通过银行以他个人的名义从上述资金里拿出300万还给了我(通过每天取出45万的方式,具体操作我也不十分清楚),我想问:
1、这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和我有关系吗?
2、我已经拿回了我的钱,还会有其他的风险吗?
3、公司章程上有我的名字,我想变更掉该怎么做?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1、没那么严重。2、没什么风险。3、督促对方变更章程以及其他应变更登记的所有事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从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角度说,你所谓从上述资金里拿出300万应该是指公司注册资本金里,那么针对这种不存在实体交易关系而移转公司资金的做法即有可能构成抽逃公司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如果数额巨大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抽逃出资罪。你本身是公司股东,又在实际上接受了这笔资金,很难说和你没有关系。

且在形式上你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因为工商登记并没有变更,如果要变更的话应该办理合法的股权转让手续,同时对之前的行为进行补正,从而在法律上彻底退出此公司,并进一步避免将来可能面对的风险。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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