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咨询文章
推荐法律咨询文章
热门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问答>>改制重组>>文章内容
 

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来反悔,如何处理?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4 15:37:09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法律桥网友Mmaxky咨询: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股份公司,未上市。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
2005年10月,发起人之一(甲)提交了一份申请函,提出要转让其股份,并提到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公司股东会知悉后认为其提请违反了公司章程,但是考虑到甲当时的困境也基本认可了他的提议,只是没有形成书面决议,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
2006年10月,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并想一并解决甲的股份转让问题,但此时,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
请问,我们公司现在能不能根据其2005年的提请函主张其违约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其股东身份,即认定从2005年10月起甲就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其之后的股本收益。只退还其股本金即可。
另外,我们能不能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工商变更时能否认可?还有,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只要三分之二股权代表签字就有效,但如果其中涉及到甲的股份处置问题是不是必须得有甲的签字(甲的股份比例很低,只有4%)?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既然有其本人授权,可以处理,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办理。

司法路漫漫解答:有其委托书就代表了一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第一,探讨能否转让股权的问题。
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故即使“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只要全体股东同意或者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可以对章程中的该条款进行变更从而使股权转让得以实现。

第二,探讨“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的问题。
(1)此授权的受托人为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该委托人本身也是股东会的组成成员之一,因此,股东会并非一个独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其能否作为“受托人”行使代理权?本人认为不行,所以这个授权应当是一个无效的授权。
(2)根据委托代理的理论,委托代理的授权是可以由委托人随时撤回的。在本案中,甲公司“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但是股东会“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因此股东会并没有实施代理行为。而当“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时,该行为实质上是跟所授权给股东会行使的代理权相冲突的,表明了甲公司实质上收回了授权。
因此,此时,股东会将不可以“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

第三,探讨是否需要“甲的签字”的问题。
根据上述第二点的分析,股东会再行转让甲公司的股权,则构成了侵权。

第四,能否通过工商局的登记手续。
假设授权股东会转让股权是有效的,由于股东会本身并没有印章,因此,股东会的签字只能由各个股东分别签字,在操作上就会出现一种结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但甲公司并没有签字,股东会的其他股东的签字能否代表股东会的签字?因此,如何说服工商局,经过工商局的审核,完成备案的难度比较大。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来反悔,如何处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投资并购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公司治理-境外上市-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股东股权-科技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