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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借钱用,可以视为退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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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9 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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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刘一凡咨询:我是山东潍坊某三人合伙单位中的一合伙人,某一合伙人在单位一年左右没有分过钱的情况下不定时支取了零用钱,其中三方合伙人中只有两人知道有一人借用了未分过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位合伙人是提前抽取股金呢?还有某合伙人在单位中租的地方中接近一年未支付房租和水电费,占用了合伙单位资金的情况下也算可以说是变相抽取股金吗?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视为借款。
飘雪屠龙解答:不视为退股。
刘一凡再咨询:那什么情况下可算是抽取股金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需要事先约定此行为可以作为“抽取股金”看待,或者该行为人明示其行为是为了“抽取股金”,否则不能作为“抽取股金”看待。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该名行为人向合伙单位偿还所支取的零用钱以及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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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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