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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其所投资的企业的税务?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2-1 2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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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linbin8261咨询:甲公司(属县政府)原来属于地方政府投资的地方电力供电企业。03年,根据国家电力改革的政策及农村电网改造的方针,乙公司(属省政府,负责省内部分地区的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以其投入的农网改造资金、甲公司以其现有的经营性资产,共同成立新的地方供电丙企业。一年以后,甲县政府又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此时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务在稽查03年以前的所得、发生的纳义务及务罚款,是应当由新成的成立丙政府承担,还是由甲政府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所得包括企业所得股东所得投资者权益所缴纳的务),如果是稽查甲公司从丙公司所获得的分红所应缴纳的务,则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如果是稽查丙公司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则应当有丙公司承担。在股份转让前甲公司是股东,不应当由股东承担企业务。

linbin8261再咨询:稽查03年以前的所得,帐应该是甲企业的帐,但是由于管理的原因,帐等之类的会计资料仍然由丙保存。因此务查03年以前的帐的时候,直接是找丙公司的。请问还是由丙来承担稽查的负吗?按照《企业所得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己不符合企业所得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继承。我们公司的情况似乎跟法律中所列的均不相同?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03年的务问题产生的罚款或补交款等义务均应由丙公司继续承担,你说提到的务问题是丙作为企业法人对外应承担的责任,企业股东的变更不影响法人主体资格,但若当时的股东甲对于该务问题的产生存在过错,则可要求甲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linbin8261咨询:务清查的是03年以前的企业所得,也就是作为甲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罚款和需要补缴的款。

现在有个问题,甲企业实质上已经没有营业活动,因为03年的时候,以自己的经营性资产成立丙公司之后,只剩下一点旧的建筑物的财产,县政府对剩下的资产也没有管理,实质上是由乙公司人员(甲公司原来的人马)管理。务是否可以以甲没有收入,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要求乙公司承担款的依据?

如果这样的话,由于甲县政府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当时乙公司购买甲股份的钱并没有经过甲公司的帐,而是直接给了财政。所得和罚款,是否可以先执行县政府转让所得的钱之后,剩余的部分才由乙公司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要把握一个原则:股东不必承担公司的债务。无论哪个股东经营还是那个股东持有、掌管帐册,务都应当由公司负责缴纳而非股东。因此,甲乙均无需承担交的义务,务应当由丙公司负责缴纳,如果甲乙公司存在抽逃丙公司资产等违规操作的嫌疑,那才涉及到追究该两公司责任的可能。另,本案发生了股权转让,但公司主体资格并没有发生改变,不属于上述引用的“吸收”、“兼并”的情形。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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