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咨询文章
推荐法律咨询文章
热门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问答>>外商投资>>文章内容
 

内资企业增资扩股,引进的外国企业资金占29%,该企业应当适用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的税务政策?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2-1 22:01:49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法律桥网友爱先生咨询:我市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法人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2003年底,该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接受加拿大一公司投资,合资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合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2%;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9%,加方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29%。2003年12月,该公司在完成各项法律手续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请注意:是变更登记),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进行了变更,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将土地权证、房产证也过户到新的公司。

因涉及适用不同的收政策,现请教各位专家:对该合资行为究竟是应视为是甲股东、乙股东和加方企业三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中加合资企业?还是应视为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的简单的增资扩股?

tugang79解答:应该是合资企业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公司的章程及营业执照上应该有注明的,如果还不是,则可以申请为中外合资企业的。

爱先生进一步求证:谢谢两位专家!还有一点需求证:合资后营业执照的确已变更为“中加合资”,现在的症结是:务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是从无到有新设立的企业,而合资公司认为自己不属于新设立企业,只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了正常的增资扩股,且在工商局办理的也是变更登记,不是设立登记。因涉及适用不同的收政策,务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谢谢!

Avex咨询:“请教各位专家:对该合资行为究竟是应视为是甲股东、乙股东和加方企业三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中加合资企业?还是应视为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的简单的增资扩股?” 回答: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从出资方的角度看是甲乙和外方设立的合资公司,从原企业的角度看属于增资扩股,并且是外方认缴该增资。从公司法角度看,该内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任何变化,增资前后的主体没有发生一点变化。但是从企业性质来看,则由内资公司变成中外合资公司。该性质改变之后的各种务政策(比如两免三减,率等)则按照合资公司的相关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楼上的回答正确。楼主所提的上述问题是比较普遍的,不知道贵公司目前的问题的症结在哪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贵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收优惠,对贵公司来说应当是好事。

网友大德解答:也要看外资入股的比例是否达到25%以上。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内资企业增资扩股,引进的外国企业资金占29%,该企业应当适用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的税务政策?”,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投资并购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公司治理-境外上市-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股东股权-科技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