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法律专业网站群: 法律桥 :: 会见律师网 :: 公司投资律师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 :: 法律论坛 :: Law Bridge
聘请律师: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律师)
上海公司投资律师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公司投资律师>>法律问答>>其他问题>>文章内容
乙单位将车辆抵给甲单位,甲单位将车抵押给我单位,结果该车辆是假冒非法车辆,本案中到底是将乙单位追加为被告,还是追加第三人妥当?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2-1 22:23:08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我单位从甲单位(我单位的关联企业)抵了一辆车,该车系乙单位抵给甲单位的。结果由于该车属假冒非法车辆被公安局罚没。我单位遂想通过诉讼要求返还货款。由于甲单位是属我单位的下属企业,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所以我单位就想直接以甲单位为第一被告,以乙单位为第二被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返还抵车款的责任。但在诉状递交后,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又觉得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比较合适。遂以甲方的名义要求追加乙方为第三人。本意是想尽量将乙单位拖进来的,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我公司在起诉时是将乙单位作为第二被告的,甲单位无权申请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法院也不能依甲单位的申请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车是由乙单位抵给甲单位,然后由甲单位抵给我单位的,但由于我单位和乙单位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无权要求乙单位承担承担连带返还货款的责任。遂判决我单位和甲单位的抵车合同无效,由甲单位返还抵车款。这样,甲单位又要去起诉乙单位了。我想请教的问题是:
1、能不能以乙单位为第二被告,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要求他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2、我单位虽然将乙单位列为第二被告,但同时甲方又申请法院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在本案中,法院能否在认定乙单位作为被告不适格的同时,又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从而判决由乙单位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1、不行。2、不能。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问题1:法院的处理正确。你的想法“但在诉状递交后,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又觉得追加乙单位为第三人比较合适。遂以甲方的名义要求追加乙方为第三人。”也是正确的。

问题2:法院的处理正确。在乙单位为本案的被告的情况下,就不能再被列为第三人了,“第三人”的含义是“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既然已经被列为被告,又怎能同时为第三人?如果当时你单位申请法院撤回对乙单位的诉讼(不将其列为被告)而将其列为第三人则是可以的。但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单位还是不必承担责任,本案的结果是一样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会员名称:
·注册用户·忘记密码?
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公司投资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地图 | English | China Sites
公司投资律师 2000-2008,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公司治理-境外上市-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股东股权-科技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