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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7-9 14: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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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和国家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法》,对于申请成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根据《办法》第五条第6款、第六条第2款规定进行认真核查,如有《办法》第五条第6款列明情况的,一律不得列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同时,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违法行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务总局(附相关务处理决定书和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务总局进出口司网站。 
  按照规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由务总局将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时转发各地核查。 

  二、各地务机关对于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加强收管理,对其依法纳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凡发现有涉违法行为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6款、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或停止享受有关收优惠。同时,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违法行为表》,于每年7月15日前报至务总局(附相关务处理决定书和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务总局进出口司网站。 

  三、各地进出口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认定工作,并会同法规、稽查、征管等部门切实搞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违法行为的核查工作。 

  四、核查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和已被认定企业的涉违法行为以务系统现有稽查信息为基础,以收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为准。 
  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正在接受务部门立案检查的,应将有关立案检查情况一并上报务总局。 

  五、对新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核查时间是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对已经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核查时间为上一年度。 

  六、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恢复享受收优惠政策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务部门提出申请,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有关意见逐级上报总局。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违法行为核查表(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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