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证券期货法>>信息披露>>文章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8-15 15:32:36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五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六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 募集说明书摘要
  1-3 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3-1 保荐人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保荐书
  3-2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截至此次申请时,近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2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4-3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4-4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5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6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7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4-8 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
  4-9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10 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4-11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本文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