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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8-31 10: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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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务局、地方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以下称新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新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收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本文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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