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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8-11-10 17: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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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的纳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
  第二条 消费目、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率表》执行。
  消费目、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人兼营不同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率应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率的应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率。
  第四条 纳人生产的应消费品,于纳人销售时纳。纳人自产自用的应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消费品的,不纳;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
  委托加工的应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款。委托加工的应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消费品的,所纳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
  第五条 消费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以下简称复合计)的办法计算应纳额。应纳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额=销售额×比例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额=销售数量×定额
  实行复合计办法计算的应纳额=销售额×比例率+销售数量×定额
  纳人销售的应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人销售应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人自产自用的应消费品,按照纳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价格计算纳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的组成计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率)
  实行复合计办法计算纳的组成计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率)÷(1-比例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价格计算纳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的组成计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率)
  实行复合计办法计算纳的组成计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率)÷(1-比例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消费品,按照组成计价格计算纳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的组成计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价格=(关价格+关) ÷(1-消费比例率)
  实行复合计办法计算纳的组成计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价格=(关价格+关+进口数量×消费定额率) ÷(1-消费比例率)
  第十条 纳人应消费品的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务机关核定其计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人出口应消费品,免征消费;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消费品的免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消费品的消费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消费品的消费,连同关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人销售的应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务机关申报纳
  委托加工的应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务机关解缴消费款。
  进口的应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
  第十四条 消费的纳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人的具体纳期限,由主管务机关根据纳人应纳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的,可以按次纳
  纳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并结清上月应纳款。
  第十五条 纳人进口应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款。
  第十六条 消费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消费率表

  目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本文颁布机关:国务院,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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