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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颁布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11-12 15: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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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促进投资便利化,规范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

    三、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

    (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四)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并经核准。

    四、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三)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

    (五)协议生效时间;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五、被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可以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中约定,相关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仅限于被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被投资企业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附有该债权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经登记核准的文件,且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有关规定。

    七、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企业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八、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被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审批,应向商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

    (四)债权人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六)公司合同修改协议或修改后的合同

    (七)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一致确认的文件;

    (八)外债登记证明;

(九)商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被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五)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一致确认的文件;

    (八)验资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文颁布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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