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热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法>>财税管理>>文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4-16 14:29:09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将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优惠。

  二、本通知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三、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五、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务机关核准。

  七、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九、企业在减免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优惠;减免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优惠。

  十、务机关应结合纳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减免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二)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务机关,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十一、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减免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的、享受减免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的,企业主管务机关应按照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物权法-外资导向-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上市公司收购-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