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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4-29 1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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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企业所得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所得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不执行《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所得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率时企业所得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额,然后按照国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率地区机构的应纳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率计算应纳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总额。再按照国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

  三、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应执行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五、国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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