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文章
推荐法律文章
热门法律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聘请律师>>律师服务>>文章内容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

作者: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9-5-13 11:59:07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本市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05-20)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下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来,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开始调研、论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修订工作,2008年初形成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下简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最近,这两个文件在广泛听取并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和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出台。 

  新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政府指导价标准遵循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三大原则:一是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与继承、发展本市律师收费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相结合;二是把调整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纳入本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中,既要满足法律服务市场各种层次的需求,营造有利于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又要保障低收入群体也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三是价格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监督、管理与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行业规范、指引相结合。 

  从内容上看,本市新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政府指导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计件、按标的额比例和计时三种收费方式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尤其是明确了计时收费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同时,为了引导和规范计时收费,要求市律师协会制订《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时收费规则》。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律师服务收费相关信息的公示要求。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合同的起草。要求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实施办法》同时要求市律师协会制定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的示范文本。 

  四是设计了保证困难和低收入群体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制度。《实施办法》不仅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而且强调律师在承接案件时,如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托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对于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一部分经济相对困难的委托人,在特定的案件中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时,律师事务所要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五是强化了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收费管理中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强调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规范、指引,及时协调处理律师服务收费争议,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行业处分力度。 

  《政府指导价标准》还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类案件,分别按照计件、按标的额比例和计时三种收费方式,应该执行的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在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方式上,全部采用同时限定最低价和最高价的方式。采用区间浮动的方式能够较好地体现大所与小所、知名律师与新律师在专业素质、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方面的差别,以及案件难易程度及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等因素的差异。最低价的确定,主要是考虑了目前本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最高价的确定,主要是考虑了目前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实际状况,同时也参照了其他省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台的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标准。 

  二是拉开政府指导价标准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的差距,满足各类客户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主要是考虑当前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相对固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已经很难适应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拉开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的差距,可以更好地满足服务对象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是对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明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主要是考虑有一些案件。由于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涉及疑难法律问题或其他专业性问题、具有涉外因素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原因,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办案时间也明显多于同类案件。对这部分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收费。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该执行规定的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由市律师协会以行业规范的形式予以明确。


(本文作者: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投资并购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外资上市-境外上市-公司法案例-资产重组-国企改制-法律文本-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