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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0-6-10 18: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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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地方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服务与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是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2010年全国务工作会议提出:加大对“走出去”企业收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服从和服务于“走出去”战略的工作大局。
  二、做好“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收政策
  1.在企业所得方面,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收抵免,应根据法和《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09〕125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具体的收抵免操作指南。
  2.在进出口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政策,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3.在其他收方面,要研究完善个人所得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问题;根据企业境外提供服务的特点,研究完善有关的营业政策,避免重复征。
  (二)加强宣传辅导
  1.完善网站建设。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服务指南,在务总局网站设立各地务机关的网络服务窗口,及时更新包括收协定、境外投资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国收制度与征管法规、收争议的解决与应对措施在内的有关内容。
  2.政策宣传咨询。各地务机关要多渠道宣传收政策和提供咨询,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刊物、“12366”服务热线、办服务厅等载体,拓宽收宣传和涉信息的发布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收政策指引。
  3.收问题辅导。各地务机关要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收辅导,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企业问题信息反馈机制,根据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普遍性问题,应在纳服务热线提供可随时查询到的答案;对于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暂时不能解答的,应尽快研究或报上级务机关。
  (三)规范收管理
  1.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各地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帮助企业防范收风险,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2.掌握基础信息。各地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地区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为做好服务与管理打好基础。
  3.完善征管措施。各地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登记、境外所得申报、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收管理,同时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防范国内和国外的法遵从风险。
  4.政策执行到位。各地务机关要切实执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有关收政策,特别是关于境外所得收抵免和进出口退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具体操作规程,增加确定性,减轻企业收负担。
  (四)做好协定工作
  1.收协定的谈签。收协定是协调国家间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各地务机关应及时了解企业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对于“走出去”企业希望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谈签收协定的,各地要及时向务总局反应,为务总局制订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
  2.收协定的解释。各地务机关要根据收协定的规定和务总局关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使收协定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切实为企业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对于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不清楚的应尽快上报务总局予以明确。
  3.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各地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中国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使“走出去”企业能够在外国及时享受到有关收协定待遇。各地要根据务总局关于开具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认真做好申请的受理、居民身份的确认、证明的开具和统计汇总工作。企业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各地应及时研究解决,以保证“走出去”企业及时享受到应有的收协定待遇。
  4.跨国收争议的解决。各地务机关要主动向纳人宣传、解释收协定相关条款以及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国民)提起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对于我国企业认为外国务机关违反收协定规定进行征而提起相互协商的,各地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务总局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地务机关应根据务总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做好“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涉及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各地务机关要从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国际务管理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部门配合,主动协调。各地务机关要主动联系商务、发改委等部门,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将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与经营。
  (三)不断总结,完善服务。各地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掌握所管辖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发展变化趋势以及收风险,研究完善相关收政策、收征管以及服务,探索有效服务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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