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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

颁布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1-12-16 21: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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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采取结构性减政策措施优化制结构和减轻收负担,以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于今年11月16日发布了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相关政策,上海市财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政策培训辅导和征管系统配套等各项准备工作。目前,相关政策的培训辅导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现针对一些企业在政策培训过程中反映的情况,就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营业改征增值试点行业范围的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改征增值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目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二、关于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试点纳人问题

  试点纳人分为增值一般纳人和增值小规模纳人。

  在上海市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期间,提供应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小规模纳人,超过的为增值一般纳人。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一般纳人。

  增值小规模纳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务机关申请一般纳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一般纳人。

  三 、关于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应纳额计算问题

  (一)增值一般纳

  试点纳人中的增值一般纳人通常适用一般计方法,分别按照17%、11%、6%三档率计算销项额,应纳额是销项额减去进项额后的余额。应纳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额=当期销项额-当期进项额;

  销项额=不含销售额×率;

  不含销售额=含销售额÷(1+率)。

  目前,增值一般纳人可以扣除进项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劳务和应服务

  (二)增值小规模纳

  试点纳人中的增值小规模纳人适用简易计方法计,按照不含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应纳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额=不含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销售额=含销售额÷(1+征收率)。

  (三)实行简易计的增值一般纳

  在上海市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期间,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一般纳人,可以选择简易计方法计,按照不含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应纳额的计算公式与增值小规模纳人的相同。

  四、关于增值小规模纳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小规模纳人适用简易计方法,按照不含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上海市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小规模纳人向试点纳人和原增值一般纳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纳人和原增值一般纳人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额。

  五、关于现行营业差额征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上海市的试点办法明确,对现行规定的营业差额征政策按照不同情况作了保留,有关具体内容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也作了规定。

  六、关于现行营业优惠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问题

  为保持现行营业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政策,在改征增值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了保持增值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减免优惠,调整为增值即征即退政策;对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收优惠。

  对现行营业优惠政策过渡的具体安排为:一是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服务等十三项实行免征增值优惠政策;二是对注册在洋山保港区内的试点纳人提供国内货运、仓储、装卸等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行增值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三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实际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七、关于服务贸易出口问题

  服务贸易出口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方案中规定对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率或免制度,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外,针对有一些企业反映试点后其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的情况,对此,市财部门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充分理解政策,用好试点过渡政策;另一方面将综合考虑试点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以利于本市营业改征增值改革试点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务局

  上海市地方务局

2011年12月16日


(本文颁布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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