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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1-12-29 22: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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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务局、地方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方案〉的通知》(财[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改征增值试点的通知》(财[2011]111号),现将应服务适用增值率和免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率的应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一般计方法的,实行免抵退办法,退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改征增值试点实施办法》(财[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率的应服务,按月向主管退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免抵退或免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服务免征增值,但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颁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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