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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关:科技部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2-6-18 9: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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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持续增长,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工作始终把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目前,50%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0%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5%的863计划项目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参与实施。民间资本已经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来源,民营企业已经成为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一)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切实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鼓励其通过平等竞争牵头承担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产业带动力强、经济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依靠科技创新做强做大。经科技部审核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大力扶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等要进一步发挥对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抚育扶持作用,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三)创新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方式。综合运用科研资助、风险补偿、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继续探索和实践国家科学基金与有实力的企业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资助研发活动。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在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领域和编制项目指南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重大技术需求。吸收更多来自民营企业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国家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对国有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前瞻性投入,参与过程管理,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和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推动国内优势民营企业与国外一流机构建立稳定互利的合作关系,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汇聚科技资源,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六)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布局建设国家和地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时,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提高其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和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在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工作中,引导一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和集聚。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示范基地。
(七)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完善政策法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科研机构,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面向市场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对瞄准国际前沿开展源头性技术创新的民办科研机构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创建国际一流研究开发条件和平台,在重大原创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努力掌握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话语权。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按照程序申请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制定民办科研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收优惠政策。
(八)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的开放力度,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分析测试方案,提高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效率。对公共创新资源实行开放共享运行的补贴政策。
(九)搭建民间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统筹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三、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
(十)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与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上下联动的引导体系,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地方参照设立相关基金,采取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完善科技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为非上市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转让、融资提供服务
(十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投融资活动。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组织发行中小型科技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以及信托产品等债券产品,并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合规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专业机构。
(十三)加强和完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融资服务功能。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联盟和统一规范的交易标准流程,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等服务
(十四)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中的重要作用。各试点地区要作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先行区,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科技资源、金融资源和民间资本,建设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支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落实和完善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十五)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优惠政策。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优惠政策。
(十六)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额。
(十七)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一批具有分析测试、创业孵化、评估咨询、法律、财务、投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和融资支持等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项目)搭建对接平台,协助初创期的企业解决各种困难,提高科技创业和民间投资的成功率。继续实施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收扶持政策。
(十八)推进国家高新区建设。实施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并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在高新区聚焦具有明确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重要平台和基地。
(十九)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工作方法,破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把民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把民间资本作为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要面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工作大政方针、科技计划申报、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收政策、科技和金融结合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本文颁布机关:科技部,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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