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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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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务局、地方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务机关办理递延纳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六、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务机关应在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的比对工作。

  七、主管务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所得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时,应将企业递延纳的执行情况纳入后续管理体系,并视风险高低情况,适时纳入纳服务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称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

                     2013年11月15日


(本文颁布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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