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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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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人增值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12〕84号)、《国家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改征增值试点增值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改征增值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人增值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务总局批准,适用财〔2012〕84号文件,计算缴纳增值的总机构试点纳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增值申报。
  二、关于总机构纳申报事项
  (一)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销售额、销项额、进项额,填报在《增值申报表(适用于增值一般纳人)》(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二)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应纳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额、营业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额”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额、营业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应纳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额”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三)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款抵减情况,以备查阅。
  三、关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纳申报事项
  (一)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应纳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额”中。
  (二)调整《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内容,在“简易计方法征”栏目中增设“预征率 %”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销售额、应纳额的填报。
  (三)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的销售额、销项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四)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额,需在《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方法征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四、各地务机关应做好总分机构试点纳人增值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适用于营业改征增值试点地区增值一般纳人,国家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1中的《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申报表附列资料(一).xls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07179.files/n12307180.xls



  国家务总局
  2013年5月7日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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