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分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前置审批项目是否需要重新申请?(2006)

法律桥网友Jaing咨询:我们在深圳成立了一公司,上面有速递业务这一项目,现在想在广州成立一分公司也须有速递业务这一项目,这样还需要邮政审批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前置审批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需另行申请)。

4、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登记分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前置审批项目是否需要重新申请?(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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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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