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公司为共同投资设立D公司签订投资合同书,约定D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三方的出资比例分别为8%、50%、42%,并约定A、B公司应分别以现金10万元、60万元出资,C公司以其专有技术作价50万元出资。由于专有技术出资比例受当时的法律限制,且评估需要时间和成本,三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D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万元;A、B、C三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14%、36%;同日,三方又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36%股份转让给B公司,将6%股份转让给C公司,因此三方出资比例仍为8%、50%和42%。
此后,D公司按照章程规定正式注册成立,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本为70万元,A、B、C三公司的投资数额分别为35万元、9.8万元和25.2万元。但A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即抽逃了出资,C公司也未将其专有技术转让给D公司,D公司因此未能正常开展业务。为此B公司起诉D公司,认为D公司注册资金为70万元,其仅占14%股份,应出资9.8万元,但实际出资60万元,要求D公司返还超出其应缴资本的部分50.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书虽属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关于三方出资的某些约定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以公司章程作为B公司的出资依据,B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并没有出资60万元的义务。因此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简评:科技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法律对股东出资的种类和比例有诸多限制,同时,对于非现金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评估需要时间和成本。为此,创业者就会设计一些其他安排,以回避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设计不当,或者考虑不周,最终又会陷入某种法律纠纷。《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案告诉我们,公司章程如同宪法,在公司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任何设计均不能与公司章程相抵触。如果作出与公司章程相反的安排,必须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将相关安排直接反映到公司章程中。(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合同书与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义务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根据《公司法》第11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投资合同书虽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但部分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如专有技术出资比例),故该部分无效;而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出资义务必须依据章程履行。
股东能否通过私下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规避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比例?
不能。本案中,三方虽签订了转让协议书试图恢复原出资比例,但该协议并未修改公司章程,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院仍以公司章程登记的出资比例为准,认定B公司仅有9.8万元出资义务。私下协议若与章程抵触,在对外及公司内部关系上均不产生对抗章程的效力。
非现金出资(如专有技术)未评估且未实际交付,股东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评估作价。本案中C公司未将专有技术转让给D公司,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补足出资及违约责任。若未评估,该出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需重新评估,严重时可能导致股东资格被限制或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